发票备注栏,一直是财务人头疼的问题。啥状况下要填写备注栏?如何填写?数电发票怎么操作?不填写有什么处罚?一块儿来看看吧!
数电票目前已在全国24个省市自治区开票试点,全国范围内受票试点。其效力同纸质发票一样,因此,数电票备注栏的要求跟纸质发票备注栏的要求是一致的,但也有些许不同。
对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旅客运输服务,在开票时设置了【必填选项】,不填没法开票,因此,原来纸质发票对于上述几类发票备注栏的填写要求,按照数电票票面要求填写即可,不需要在“备注栏”内重复填写!
数电票的买方和卖方信息栏中,没有“开户行和银行账号”,给打款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最近,数电票上线了“开户行及账号栏展示功能”,可以在备注栏展示“开户行”和“银行账号”了!
代开纸质发票,需要备注的信息较多,涉及的业务也较多。数电票目前暂不支持代开,因此,对于代开的有关要求,数电票跟纸质发票有所不同。
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数电票备注栏的“自动备注”和“手动备注”!
全电发票可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其中,有5项特定业务,其相应的“备注信息”为必填项(不填开不了票),包括:建筑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旅客运输服务。
建筑服务备注栏必填内容有【建筑服务发生地】【建筑项目名称】【跨地(市)标志】。
货物运输服务备注栏必填内容有【运输工具种类】【运输工具牌号】【起运地】【到达地】【运输货物名称】。
不动产销售备注栏必填内容有【不动产地址】【面积单位】【跨地(市)标志】。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备注栏必填内容有【不动产地址】【租赁期起止】【跨地(市)标志】【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号】【面积单位】。
旅客运输服务没有必填信息,纳税人通过你自己的需求填报【出发地】、【到达地】、【交通工具】等信息。
除了上述几类服务需要填写“必填项”外,数电发票也有跟纸质发票一样的备注栏,用来备注别的信息,比如收款人、复核人等,也可以跟纸质发票一样进行备注填写。
对数电票来说,由于购买方和销售方信息中不再体现“经营地址”和“开户行信息、账号”等,因此,为了打款方便,大部分人会选择在备注栏中填写银行账号信息。那就必须了解一下数电票最近增加的【开户行及账号栏展示功能】。
在录入购买方和销售方基础信息时,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是否展示“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当然了,这里的开户银行及账号信息,也可以手动在备注栏内进行填写,如果要选择【展示】,
除了上述介绍的系统自带的必填备注信息外,还有以下5个开票项目需要手动在备注栏被备注相应的信息:
发票的基本内容有:发票名称、码、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备注栏。
开具发票应当依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内容,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开票方开具的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是有权拒收的。
取得未按规定备注的发票,显然属于取得了不合规票据,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将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税务机关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时,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果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企业取得填写不规范、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当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