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伙伴关系,广义的PPP能够理解为一系列项目合作模式的总称,包含BOT、TOT、DBFO等多种模式。
狭义的PPP更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原则。PPP项目的运营有多种模式,掌握其基本内涵,对于推广PPP模式有着重要意义。
委托运营方式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职责委托给社会资源或项目公司,社会资源或项目公司不负责用户服务的政府和社会资源合作项目运作方式。
这类模式中,地方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和建设,只向社会资源或项目公司支付委托运营费。在模式的运作方式下,政府主体的经济业务最简单,其经济实质就是政府主体通过支付一定运营费的形式,委托社会资源方或项目公司代为运营、维护,各类项目的资源输出均由政府主体直接承担经济责任,也就是直接形式的地方债。
该方式下政府主体支付给社会资源方或项目公司的委托费,实质上是对公共资产进行运营和维护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合同运作方式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及用户服务职责授权给社会资源或项目公司的项目运作方式。地方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源方或项目公司支付管理费。
这类方式通常理解为‘转让-运营-移交’运作方式的过渡方式,且合同期限较短。这类模式,政府主体除了委托社会资源方或项目公司对公共资产进行运营和维护,还通过授权的方式把用户服务职责转移给了社会资源方或项目公司。但是与公共资产相关的所有权、公共资产建设、公共资产的改建和扩建等还归属于政府主体直接承担经济责任。
在这种 PPP 模式中,政府主体的支出责任采用与直接支付给社会资源方或项目公司对应管理费相同的处理方式。
建设-运营-移是PPP项目中较为认可的一类,在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以及光伏发电等领域有诸多应用。由社会资源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设计、合作、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这类模式合同期较长,符合ppp项目的要求。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主体拥有公共资产项目的所有权,但其将项目的建设、设计、合作、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等内容悉数交给社会资源方,只是在合同期满后,社会资源方或项目公司再把所有和项目相关的内容全部交还政府。
在BOT运作方式下,新建项目的所有权虽然归政府主体所有,社会资源方在项目上的所有合作,也是通过对项目运营和用户服务收费的形式来获得成本补偿和利润回报。由此可见,该项目对于政府主体来说,是以放弃对项目未来的收益换取公共资产的合作。
建设-拥有-运营与由BOT在运营方式上较为类似,二者区别主要是 BOO 方式下社会资源或项目企业具有项目所有权,但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保证公益性的约束条款,一般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此前市场上炒作已久的某地社会资源在ppp项目中占有51%的股权也就是这类模式。
在该模式下政府主体有两个身份:一是作为股东入股项目公司,履行股东的出资责任;二是政府主体作为公共产品或服务代为购买者或付费者的身份,在项目没有办法获得预期利润率的情况下,通过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形式,给予项目一定补助。
PPP项目回报机制最重要的包含三种类型: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除了使用者付费模式外,对于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两种回报机制来说,政府均扮演着消费者代为付款人的角色。
转让-运营-移交是指政府将存量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源或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合同期满后资产及其所有权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
在 TOT 运作方式下,政府主体与社会资源方之间的经济关系最简单:政府主体通过个人的经济活动,获得公共资产,然后把属于自身个人的公共资产转卖给社会资源方或项目公司。在项目运营期间,政府主体只是起到监督社会资源方提供的公共服务或产品的作用。
在TOT方式下,合同结束后,社会资源方把该公共资产卖给政府,政府根据回购该公共资产的价格和相关联的费用等,借记“固定资产”或“公共基础设施”科目,根据所支付的最终款项,贷记“银行存款”或“财政补贴收入”等科目。
ROT模式可以说是TOT的升级版,改建-运营-移交增加了改扩建内容,且合同期限属于长期合同。在ROT 模式下,政府首先把公共资产进行改扩建,再交给社会资源方或项目公司做运营,合同期满后再移交给政府主体。
在 ROT 运作方式下,政府主体的账务处理可以借鉴BOT方式和《准则》中对于“固定资产”或“公共基础设施”等科目进行改、扩建的相关处理的规定,也参考相应资产的披露要求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