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某建筑公司中标了某地政府一个工程街区整治项目,需要用建筑用漆材料,于是向材料公司采购了一批,总价17万,合同约定先付30%,其余货款年底支付。
合同签订后,材料公司依照建筑公司的要求把货物送达指定地点,交由现场施工人张三签收,材料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建筑公司没有支付材料款项,直至2018年2月,支付10万元,还欠7万元迟迟不付。期间,材料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向建筑公司催要货款。
另外,建筑公司中标后把项目转给另一个李四做,双方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李四又把这个部分安排王五负责(上文提到的货物签收人张三实际是王五管理)。材料公司把李四和王五和建筑公司列为了共同被告,并提供了合同原件、货物签收单据、聊天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据。
建筑公司表示货物不是自己收的,当时付那个10万元是李四申请的,不应当支付剩余款项和违约金。
一审法院认为,《购销合同书》,约定了原告向被告供应建筑用漆,该合同合法有效,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判令建筑公司向材料公司支付货款7万元,并按合同总额17万元承担10%违约金。李四、王五二人均未与原告签订书合同,且不属建筑公司工作人员,故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责任。
建筑公司不服该结果提起上诉,认为违约金过高,表示收货人不是自己,不应当由自己支付货款。二审法院关于违约金是否偏高的说理如下:
经查,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至五年期为年利率4.7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4.75%的1.3倍标准计算利息,材料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并不过分高于建筑公司迟延付款给材料公司造成的利息损失。故一审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事项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时隔4年,材料公司终于迎来了终审胜诉判决。意味着顺利的话马上就能拿到剩余货款,也许还需要走到强制执行那一步。
结语:本案案情相对清楚明了,本质上是买卖合同,只是因为该材料用在建筑工程建设项目中,出现了一些建工合同常常会出现的情况,中标后转包,实际签收人是转包的工作人员,并不是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但是因为材料公司保留了相关证据,证据链比较完整。故还是能够达到民事上的证明目的和证明标准,最终赢了官司。
案子有2点值得各位老板参考,第一,该案最后一次付款到起诉以及超过3年诉讼时效,好在催款保留的凭证,所以公司应收款部分,需要非常重视,而且催款形式不应仅限于口头电话,书面函件更优,必要的情况下可优先考虑律师函。
第二,关于违约金,本案支持违约金的理由有二,一是合同约定了;二是该比例也符合法律规定,所以合同审查还是很有必要,非强甲方不可修改的合同以外,卖方和买方在合同中针对己方关键事项需要非常注意,大金额交易合同请尽量让专人审查,以免后续发生纠纷维权成本过高或者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内容。